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秀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安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三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