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257號
SLDV,108,司促,11257,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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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曦瑩即黃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叁佰捌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零
  陸元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
  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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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