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216號
SLDV,108,司促,11216,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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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邦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柒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121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冠君、楊│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259478│邦源   │3月30日起  │6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6月3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冠君、楊│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9478│邦源   │5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邦源莊冠君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
    同)259,478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借款人楊邦源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莊冠君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
    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款後利率、償還
    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
    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
    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
    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 個月內部分) 或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
    分) 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59,478 元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
    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暨違約金。另莊冠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證物:
  一、放款借據影本。
  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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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