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115號
SLDV,108,司促,11115,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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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約設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基隆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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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