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044號
SLDV,108,司促,11044,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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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惟甯即張尹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叁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肆仟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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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