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032號
SLDV,108,司促,11032,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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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春風精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億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萱野勝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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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風精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億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