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76號
SLDV,108,司促,10876,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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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譯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志鋒即梁哲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吉芬即潘諭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志鋒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96288│梁哲維、梁│3月01日起  │4月11日止  │一五     │
│  │元  │譯方、潘吉├──────┼──────┼───────┤
│  │   │芬原名潘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德    │4月12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志鋒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196288│梁哲維、梁│4月02日起  │4月11日止  │一一五    │
│  │元  │譯方、潘吉├──────┼──────┼───────┤
│  │   │芬原名潘諭│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點二│
│  │   │德    │4月12日起  │0月01日止  │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0月02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譯方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梁志
  鋒原名梁哲維及潘吉芬原名潘諭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
  4325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56 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梁譯方自民國108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9628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梁志鋒原名梁哲維及潘
  吉芬原名潘諭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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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