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70號
SLDV,108,司促,10870,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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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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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