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761號
SLDV,108,司促,10761,201908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