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706號
SLDV,108,司促,10706,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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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惠珍洪浩凱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惠珍洪浩凱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謝惠珍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2 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謝惠 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又債 務人洪浩凱係為原債務人謝惠珍之一般保證人,債權人自應 依民法一般保證之規定於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後始得請求其為給付,主債務人謝惠珍既已死亡,自不能認 債權人有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之意思,自無從請求一般保證 人為給付,該部分請求為無理由,亦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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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