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紹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陸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素娟、鄭│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55063 │紹晨 │2月01日起 │7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7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素娟、鄭│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55063 │紹晨 │3月02日起 │7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15% │
│ │ │ │7月10日起 │9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0% │
│ │ │ │9月0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紹晨前就讀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時,
邀同債務人蔡素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77,48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
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鄭紹晨於108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5,06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蔡素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
料1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