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美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
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九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三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一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
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九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三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一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八五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九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九
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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