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77號
SLDV,108,司促,10377,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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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德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基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鹿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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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德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鹿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