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德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基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鹿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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