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奕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建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奕竣、王│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30316│建欽 │0月17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奕竣、王│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0316│建欽 │1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王奕竣於民國102 年起
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王建欽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並出具
「撥款通知書」動用4 筆,計新臺幣130,316 元整。約定倘借款
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王奕竣就讀學校學程結
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30,316 元( 逾期
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王建欽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乙
紙, 撥款申請書4 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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