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168號
SLDV,108,司促,10168,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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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盛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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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