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080號
SLDV,108,司促,10080,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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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仇肇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貴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信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玖仟壹佰伍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叁萬壹仟伍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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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