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仇肇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貴足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信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玖仟壹佰伍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叁萬壹仟伍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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