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勇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潘玉惠等35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
件,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伍仟肆佰伍拾
柒萬零柒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佰壹拾貳萬叁仟叁佰
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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