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鄧汶瑩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被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 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 地之言詞辯論期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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