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73號
SLDV,107,補,373,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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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黃素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郭懿瑩 
被   告 侯佩霞 
      蘇保華 
      宋興漢 
      宋興唐 
      李宋貞如
      宋淑如 
      藍楊桔 
      廖長富 
      廖長欽 
      許秀合 
      李政毅 
      朱修治 
      范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85,975 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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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