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黃素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代理人 郭懿瑩
被 告 侯佩霞
蘇保華
宋興漢
宋興唐
李宋貞如
宋淑如
藍楊桔
廖長富
廖長欽
許秀合
李政毅
朱修治
范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85,975 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