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3號
SLDV,107,建,13,2019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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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
  玖佰捌拾肆萬叁仟柒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
  萬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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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