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
玖佰捌拾肆萬叁仟柒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
萬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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