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20號
SLDV,107,司執消債清,20,2019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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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本件債務人孫德文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選任管理人應予核定報
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孫德文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 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之變價事 宜。經查,管理人就如附表所示財產,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 變價,經6次公開拍賣後拍定,並完成通知優先承買、通知 繳款及製作拍定證明書、塗銷限制登記等事宜,此有管理人 107年度士清算字第8號卷全卷可憑。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 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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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