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
原 告 李學宗
李麗惠
李麗英
李瓊珠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被 告 李和澤
訴訟代理人 吳昱圻律師
被 告 袁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因:㈠遺囑係「偽造」而屬
無效,縱可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作用,一併主張塗銷現有之繼
承登記,但此與「債權人所為之查封,係基於現有登記而受公示
、公信原則善意信賴保護」,兩者有無衝突?究應保護何者優先
?㈡縱可塗銷不實繼承登記,但在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得勝訴判決
確定以前,登記名義人是否因查封尚未除去(即執行程序尚未撤
銷),而就分割遺產仍陷於「給付不能」狀態?㈢縱可塗銷不實
繼承登記,但在辦理新的繼承登記以前,能否請求分割遺產之公
同共有物?且不受「因查封而給付不能」之限制?以上各項均待
進一步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21日九點
三十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