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9號
原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原 告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原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吳宛亭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崇仁為原告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 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 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 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邱新發, 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8 年2 月27日變更為李崇仁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其於同年8 月7 日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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