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健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健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健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 、最高法院於102 年11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8 年4 月及本院 於103 年6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2 年12月27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健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 年4 月16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17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經最高法院於102 年11月 14日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467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確定,又經本院於103 年6 月27日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65 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存卷可參。而受刑人於102 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後,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7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26日法授 矯字第108017498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 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 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