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113號
SLDM,108,聲,1113,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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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棟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棟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棟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 1 年4 月。受刑人於107 年8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8 年8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棟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後,於10 7 年8 月2 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 滿日期為108 年12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11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 8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6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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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