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曲德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曲德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曲德山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 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故裁定受刑人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 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