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8年度,643號
SLDM,108,審簡,643,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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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道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56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道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徐道明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上午,分別: ㈠基於性騷擾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 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為性騷擾之行為;
㈡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臺北 士林捷運站2 號出口處,因上開性騷擾行為與捷運站之站 務人員產生糾紛,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 出所員警黃世錡、王鈞立獲報到場處理後,詎其竟又心生 不滿,明知黃世錡、王鈞立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仍 對渠2 人辱罵「幹你娘」(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徐道明於本院之自白。
㈡A女、B女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行動電話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文林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密錄器錄影畫面光碟暨譯文。三、核被告徐道明所為,就犯罪事實㈠之附表編號一部分,係犯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 為觸摸其臀部罪;就附表編號二部分,係犯同法第1 項之意 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大腿及臀部罪;就犯罪 事實㈡部分,則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為滿足己身私欲,竟先後趁告訴人A女、B女 不及抗拒之際,分別伸手觸摸A女之臀部及B女之大腿、臀 部,顯然未能尊重他人身體之自主權利,復因不滿員警到場 處理,又侮辱依法執行勤務之員警,藐視公權力之執行,妨 害國家公務之順利進行,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



承犯行,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主文欄及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經判處有期 徒刑部分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 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性騷擾防 治法第25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140 條第1 項、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及地點│ 被害人 │ 犯 罪 方 式 │ 查獲方式 │ 主 文 │
├──┼───────┼────┼─────────┼──────┼───────────┤
│ 一 │108 年2 月19日│AW000 -│在捷運列車行經捷運│嗣經A女察覺│徐道明意圖性騷擾,乘人│
│ │上午8 時36分許│H108001 │民權西路站之際,見│有異並出聲喝│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臀部,│
│ │,在臺北捷運淡│ │車廂內有起訴書代號│止後,徐道明│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水線往北投方向│ │AW000 -H108001 之│旋即離開而前│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之捷運車廂內 │ │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往他節車廂,│算壹日。 │
│ │ │ │年籍資料詳卷,下稱│嗣其再對B女│ │
│ │ │ │A女),竟即基於性│為觸摸之際,│ │
│ │ │ │騷擾之犯意,趁A女│經A女以行動│ │
│ │ │ │不及抗拒之際,伸手│電話錄影存證│ │




│ │ │ │觸摸A女之臀部 │並告知捷運保│ │
├──┼───────┼────┼─────────┤全,復通報警├───────────┤
│ 二 │於同日上午8 時│AW000 -│在捷運列車行經捷運│方到場處理 │徐道明意圖性騷擾,乘人│
│ │42分許,在上開│H108002 │劍潭站之際,見他節│ │不及抗拒而觸摸其大腿、│
│ │列車內 │ │車廂內有起訴書代號│ │臀部,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AW000 -H108002 之│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成年女子(真實姓名│ │仟元折算壹日。 │
│ │ │ │年籍資料詳卷,下稱│ │ │
│ │ │ │B女),又基於性騷│ │ │
│ │ │ │擾之犯意,趁B女不│ │ │
│ │ │ │及抗拒之際,伸手觸│ │ │
│ │ │ │摸B女之大腿、臀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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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