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8年度,5號
SLDM,108,審交重附民,5,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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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潘麗雲

       鄧阿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文琪
被   告  許志輝

       有限責任新北市大全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宏仁計程車無線電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13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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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