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400號
SLDM,107,附民,400,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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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原   告 許毓輯
被   告 劉嘉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劉嘉和所涉詐欺原告許毓輯之部分,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364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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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