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法定代理人 許金騰 訴訟代理人 郭荏豪 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 訴訟代理人 韋郁群 被 告 連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薪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