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2號
KLDV,108,重訴,22,2019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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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劉仲奇 
即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
被 上訴人 林素梅 
即 原 告 賴欣怡 
      賴建宏 
      賴姵怡 
      賴火土 
      賴張清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8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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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