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76號
KLDV,108,補,576,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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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被   告 謝錦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8,755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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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