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62號
KLDV,108,補,562,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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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洪瑞蘭 



被   告 簡金盛(即簡火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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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