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53號
KLDV,108,補,553,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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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參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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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