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參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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