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杜宜芬
杜秉芬
被 告 杜建平
杜俊毅
上列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具狀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
,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
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
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之土地及建物分割,並未
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計算出兩造間應繼分比例,訴之
聲明尚非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
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繼承系
統表及兩造間應繼分比例,並原告應依應繼分比例,計算其因分
割兩造共有之上開土地及建物所得之利益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