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48號
KLDV,108,補,348,2019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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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邵趙淑蘭


訴訟代理人 趙佩蘭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 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據以聲請本院70年度民執全勤字第16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之新臺幣(下同)68,820元債權不存在,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68,820元。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 」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 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68,820元,故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 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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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