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陳和進
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
被 告 黃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主張承攬人即被告將「內藏白蟻蟲卵之木料」用於 後開承攬工程,固併臚列民法第493 條、第494 條、第495 條規定作為其請求權之基礎(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3頁); 惟礙於民法第493 條至第495 條所涉及之請求標的各異,導 致本院難以明暸原告究係意欲請求被告減少價金?另行交付 無瑕疵物(要求更換木材)?解除契約併請求承攬人返還價 金(承攬報酬)?給付原告自行僱工修補之費用(償還原告 自行僱工修補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抑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 受損害?為期釐清原告真意從而確認本件審判之範圍,本院 乃就原告當庭指出上開疑慮,而原告則當庭向本院確認「其 係因被告拒絕修復瑕疵,方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瑕疵修補之必 要費用」(見本院卷第157 頁),故可認原告係本於民法第 493 條之規定(瑕疵修補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償還瑕疵 修補之必要費用。因原告當庭所為之更正確認,尚屬不變更 訴訟標的,僅止補充、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合於上 開規定,而無不可。
二、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06 年間,經由訴外人俞朝根之介紹,將基隆市 ○○區○○街000 巷0 弄00號房屋(透天厝;下稱系爭房屋 )內部之木作裝潢(下稱系爭木作工程),交由被告承攬施 作,後系爭木作工程於106 年11月下旬迄同年12月上旬間之 某日完工,原告則於107 年11月23日發覺系爭木作工程之工 作物(木作裝潢)存在白蟻以及白蟻糞便,而原告雖即時聯 絡被告,通知系爭木作工程存在白蟻瑕疵,然被告不僅未及 時到場處理,猶僅建議原告自行灌注松香水清除,導致系爭
房屋「一樓內部之木作裝潢悉遭白蟻蛀蝕一空」,迨107 年 12月19日晚間,被告與俞朝根共赴系爭房屋查勘,被告竟又 推稱「原告家中出現白蟻」與系爭木作工程毫無關聯。實則 ,被告應係將「內藏白蟻蟲卵之木料」用於系爭木作工程, 礙於白蟻孵化需時,原告方遲至107 年11月23日發覺白蟻以 及白蟻糞便;因原告定期請求被告修補瑕疵遭拒,是原告應 可本於瑕疵修補之法律關係,自行修補並向被告即承攬人請 求償還瑕疵修補之必要費用,為此,原告已另聘他人消除白 蟻,並委請專業估價,從而得悉白蟻蛀蝕部分拆除重建所需 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841,050 元。基此,原告乃本於民 法第493 條瑕疵修補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841,0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
被告承攬系爭木作工程係於106 年11月17日完工;而施工期 間,原告家人則猶住居於系爭房屋,故系爭木作工程一經施 作完成,即處於原告及其家人隨時可使用之狀態而不須交付 。107 年11月23日,被告接獲原告來電表示「牆角發現黑色 蟲子」,適逢被告於外地工作,無暇至系爭房屋確認現狀, 被告遂以經驗建議原告先行灌注松香水處理,其後,復於10 7 年11月底迄同年12月初,二度前往系爭房屋協助防治(斯 時,被告尚不知「黑色蟲子」即係白蟻),迨107 年12月14 日,被告獲悉系爭房屋之大門附近出現大量白蟻,被告亦於 同日晚間到場處理,並於107 年12月19日協同俞朝根到場處 理,從而,原告指責被告虛應、推諉云云,首即俱非事實而 非可採。其次,系爭木作工程之用料,均係由木料工廠直送 工地(即系爭房屋),故被告所用木料並無「內藏白蟻蟲卵 」之可能,尤以原告並未保持住家環境之乾燥,故系爭房屋 適可提供白蟻偏好之潮濕環境,並因而吸引大量白蟻外來寄 居,遑論原告經常在外撿拾木料攜返住處從事木作,縱有木 料「內藏白蟻蟲卵」之情事,亦應係原告自行在外撿拾廢料 使用之所致,從而,「原告家中出現白蟻」,俱與系爭木作 工程無關。尤有進者,系爭木作工程之承攬報酬僅止60餘萬 ,但原告本件請求竟高達84餘萬,兩相對照,益徵原告本件 請求顯不相當。基上,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判斷:
㈠原告前於106 年間,將系爭房屋內部之木作裝潢即系爭木作 工程,交由被告承攬施作,此固為兩造俱無所爭之前提。惟
兩造就系爭木作工程之承攬報酬數額?又其完工交付之日期 如何?始終各執乙詞且未提出足佐其實之客觀事證(參見本 院卷第159 頁至第161 頁、本院卷第193 頁至第195 頁、第 203 頁至第205 頁);礙於兩造說詞反覆,本件亦乏足供審 認推敲之證據資料,是本院祇能寬採原告就系爭木作完工交 付日期之主張,推認系爭木作工程係於「106 年12月上旬」 完工交付。再者,原告主張其於107 年11月23日發覺系爭木 作存在白蟻以及白蟻糞便,旋即聯絡被告從而通知系爭木作 工程存在白蟻瑕疵乙情,亦係被告之所不否認;是自系爭木 作工程完工交付之時(106 年12月上旬)起,至原告主張其 發覺系爭房屋出現白蟻寄居並蛀蝕系爭木作之時(107 年11 月23日)止,客觀上應猶未逾民法第498 條規定之一年除斥 期間。
㈡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出現白蟻寄居蛀蝕木作,乃被告施工使用 「內藏白蟻蟲卵之木料」所致,礙於白蟻孵化需時,原告方 遲至107 年11月23日發覺上情。而被告則執前詞予以否認。 經查: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而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 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 用之瑕疵,若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 保責任,雖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然「定作人仍 須舉證以明工作有瑕疵之事實」(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210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 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承攬系爭房屋泥作工程之證人俞朝根固曾到庭證稱:系爭房 屋的泥作工程由我負責,而系爭房屋舊有牆壁粉光、地板、 木作打除期間,以及現場泥作重新施工之過程,我都沒有發 現白蟻蟲卵,也沒有見到白蟻出沒,而被告則是在我完成泥 作工項以後接著進場(開始從事系爭木作工程),迨107 年 12月間,我接獲原告來電,告稱系爭房屋有白蟻出沒,要我 找木工師傅(意指被告)過去,所以我與被告均曾到場查看 ,而我抵達系爭房屋之時,現場已經開始消除白蟻等語(本 院卷第183 頁至第189 頁)。而原告則執證人俞朝根之上開 見聞,主張:俞朝根施工期間,一概未見白蟻出沒,被告則 俟泥作完成以後接續進場,而系爭木作工程完工以後,系爭 木作均係處於密封狀態且有壁紙在外作為防護,是可推知,
「出現於系爭房屋之白蟻」,必係被告施工使用之木料「內 藏白蟻蟲卵」而後孵化生成云云。惟參酌學術研究文獻,全 世界列冊記錄的白蟻,目前存在大約2600多種,臺灣已被掃 描記錄在冊的白蟻,現今亦存在17種之多,而白蟻進入建築 物(房屋)內部之方式,主要則有「分飛築巢」、「構築路 徑」與「物品夾帶」等三種;所謂「分飛築巢」,係每年3 至5 月繁殖之季節,由白蟻有翅成蟲分飛,以雌雄配對並四 處擴散;所謂「構築路徑」,則係白蟻經由蟻道、被害物、 地坪、牆體、管路等地下進入室內,從一戶到左鄰右舍、從 樓上至樓下,不斷擴散、蔓延,尋覓新的食物來源以及生存 環境;所謂「物品夾帶」,則係指通過木材、家具等各種包 裝箱,將產地、集散地的白蟻帶至銷售地或用戶家中,而白 蟻為了取食、生存、婚飛、蔓延,則會在牆體內修築通道、 穿透混凝土、甚至腐蝕鋼、銅等金屬構件以及電線、電纜等 各式器材(以上參見台南市古蹟及歷史建築白蟻防治之調查 研究,黃駿仁,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99年6 月,頁15-16 ;即本院卷第259 頁至第260 頁),是原告於 107 年11月23日發覺系爭房屋出現大量白蟻,其入侵途徑縱 可排除每年3 至5 月之「分飛築巢」,然其亦無從排除「構 築路徑」(即白蟻經由蟻道、被害物、地坪、牆體、管路等 地下進入室內進而蔓延擴散)之客觀可能,是原告偏執前詞 ,指稱室內出現白蟻必係被告施工使用「內藏白蟻蟲卵之木 料」(即循「物品夾帶」途徑進入室內)云云,首已欠缺根 據而非可採。其次,臺灣一般居家常見的白蟻,乃「土棲型 」白蟻(按:「木棲型」白蟻於臺灣居家僅止少數個例,其 發生原因通常是經由「國外進口木質傢俱」或是「由貨物使 用的棧板、紙箱夾帶」而來),而除「分飛築巢」、「構築 路徑」以外,「土棲型」白蟻若循「物品夾帶」之途徑侵入 ,由於土棲型白蟻之族群量大,其啃食行為與主要蟻巢餵食 習性相關,對於「已遭土棲型白蟻啃食之構件」,在搬運遷 移的過程中,通常多數就會被發現,因此,已被發現之「遭 啃食構件」,既不可能用之於系爭木作,亦不可能於系爭本 作工程完工將近一年以後才生異狀,而少數「已遭啃食之構 件」縱於搬遷過程中未經發現,然因其所遺白蟻數量已不足 再行構築一個新的蟻巢,是其隨同構件進入系爭房屋以後, 亦難大量繁殖、擴散、蔓延甚至將原告主張之「一樓木作」 啃食一空!又縱予考量「木棲型」白蟻因循「物品夾帶」從 而侵入之少數個例,礙於「木棲型」白蟻族之群數量極少, 構築巢及啃食危害木構件需要一定之大小以及尺寸,是「木 棲型」白蟻構成築巢的時程不僅較長,其大小與影響範圍亦
因時間而有不同,是自客觀以言,「木棲型」白蟻更不可能 於短時間內大量繁殖、擴散、蔓延從而將原告主張之「一樓 木作」啃食一空!是原告主張「一樓木作於短時間內悉遭白 蟻蛀蝕一空」之情狀,在在迥異於白蟻(無論「土棲」或「 木棲」)經由「物品夾帶」途徑進入室內所可能造成之危害 ,而難使人產生原木料「內藏白蟻或蟲卵」之合理聯結。更 何怳,一般白蟻之生成,參照學術文獻記載,其雌雄配對後 卵粒產出經36-47 天就可孵化,實驗研究更指出其孵化僅止 需時36天(參見黑翅土白蟻的蟻巢和群體結構,黃基修,私 立東海大學生物學系碩士論文,93年2 月,頁28;即本院卷 第400 頁),而孵化後的白蟻固需大量食材餵哺方能成長, 惟系爭房屋原即存在「足供白蟻啃食的大量木作」,換言之 ,系爭房屋原即存在「充裕的白蟻食材」,而可供孵化後的 白蟻迅速成長從而構成築巢,是倘原告主張「木料內藏蟲卵 」孵化成蟻云云非虛,則孵化後之白蟻於現存食材充裕的情 況下,客觀上豈有於孵化「將近一年以後」方大量長成之理 ?遑論於孵化「將近一年以後」,方出現啃食木作之生理需 求!參互以觀,原告主張「木料內藏蟲卵」云云之令人匪思 ,在在不言可喻。
⒊承前,原告恃以為憑之俞朝根證述以及原告個人之主觀臆想 ,不僅一概無助於原告旨揭利己主張之證明,即令細繹原告 提出之白蟻侵蝕蒐證照片(本院卷第51頁至第55頁),亦明 確可見「系爭房屋木作裝潢遭啃食者,多係角落、接縫等處 ,且其白蟻數量亦甚龐大(關於白蟻數量龐大乙節,對照原 告主張「其一樓木作於短時間內即遭啃食一空」乙情,益足 析其梗概)!因「木棲型」白蟻均係生活在「已遭其啃蝕之 木構」之內,不會構築蟻道,祇會在其啃蝕範圍內,將乾硬 的排遺推出木構之外,而「土棲型」白蟻則會構築蟻道,其 蟻道構築位置通常亦係位在「磚造建築物的壁體內」、「壁 體角落」、「木構材與木構材接榫位置」、「木構材與壁體 相接位置」、「櫥櫃門片接縫」等處(以上參見台南市古蹟 及歷史建築白蟻防治之調查研究,黃駿仁,國立成功大學建 築研究所碩士論文,99年6 月,頁16;即本院卷第260 頁) ,兩相對照,本件群聚出現於系爭房屋內的大量白蟻,應即 係臺灣一般居家常見的「土棲型」白蟻無疑,再參照證人俞 朝根結稱:「我抵達現場時,只見被告已先我到場,牆壁下 緣的踢腳板已被打開,已經在做殺蟲,且也有看到白蟻屍體 ,而屋主(意指原告)當下也在殺蟲。……踢腳板在客廳, 系爭房屋一進大門會先有一個懸掛電視的牆面,接下來牆面 就有踢挑版,所以踢腳板算是靠近大門」等語(本院卷第18
7 頁),客觀上尤足佐證原告於107 年11月23日發覺之大量 白蟻,應係經由「構築路徑」之方式侵入室內(即經由蟻道 、被害物、地坪、牆體、管路等地下進入室內從而蔓延擴散 )之可能性極高!是以反覆勾稽卷存事證,本院亦難寬減原 告舉證責任,祇因原告欠缺根據之主觀臆測,即貿然採信原 告有關「木料內藏蟲卵」云云之主張。
⒋綜上,原告概未提出適切之證據,以明其主張「工作有瑕疵 (即被告所用木料內藏蟲卵,導致原告家中出現白蟻)」之 利己事實,從而,原告本於瑕疵修補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瑕疵修補之必要費用,俱乏根據,本院難以驟予憑採。五、從而,原告本於瑕疵修補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41,05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原告既 受敗訴之判決,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予 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 述。
七、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