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642號
KLDV,108,基簡,642,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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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642號
原   告 劉怡君 
被   告 蔡宗益 

訴訟代理人 謝名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7日下午5時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基簡字第25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依卷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所示,107年7月7日確有由謝名媛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立之帳戶匯款新臺幣伍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帳戶,且據該案原告主張該帳號即為本件原告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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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