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調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鄭智中
相 對 人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嶔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在依民事 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