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鄭書帆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基隆市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詹永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
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