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551號
KLDV,108,基小,551,2019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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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鄭書帆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基隆市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詹永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
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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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