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1575號
KLDV,108,基小,1575,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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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5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陳淑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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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