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1337號
KLDV,108,基小,1337,2019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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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1337號
原   告 黃素華 
      黃素玲 
      李慧茹 
      黃文相 
兼共同訴訟 黃文梁 
代理人
被   告 游黎香(即張阿炳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珍(即張阿炳之承受訴訟人)

      張琪琳(即張阿炳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琴(即張阿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黎香張玉珍張琪琳張玉琴為被告張阿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 至第 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 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阿炳於民國 108年7月7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其繼承人為主文所示之人,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繼 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以證明,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 訟,爰依職權裁定由游黎香張玉珍張琪琳張玉琴為被 告張阿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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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