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1337號
原 告 黃素華
黃素玲
李慧茹
黃文相
兼共同訴訟 黃文梁
代理人
被 告 游黎香(即張阿炳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珍(即張阿炳之承受訴訟人)
張琪琳(即張阿炳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琴(即張阿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黎香、張玉珍、張琪琳、張玉琴為被告張阿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 至第 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 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阿炳於民國 108年7月7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其繼承人為主文所示之人,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繼 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以證明,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 訟,爰依職權裁定由游黎香、張玉珍、張琪琳、張玉琴為被 告張阿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