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514號
KLDV,108,司繼,514,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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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陳貞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白建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白建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30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白建富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83條 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 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 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 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第5款之規定,聲請本 院酌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經 查被繼承人白建富遺有基隆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度司執字第11191號強 制執行事件拍定,總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880,000 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 48,800元;另聲請人於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5,179元( 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故管理費用共計53,979元,爰 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30號民事 裁定、106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 108年6月26日基院華司執實字第11191號執行命令、管理費 用計算表、相關費用單據等件(均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 取106年度司繼字第130號、106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卷宗核 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白建富遺產 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 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



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應屬適當。 而被繼承人白建富之遺產現值依聲請人所提之本院民事執行 處108年6月26日基院華司執實字第11191號執行命令為4,880 ,000元,核定報酬為48,800元,以及墊付費用4,179元(內 含閱卷影印費、戶政規費、銀行查詢費、差旅費、刊報費、 裁判費等),合計52,979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 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 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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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