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8年度,112號
KLDV,108,司簡調,112,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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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瑞泰等間聲請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司法事 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調 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 裁定駁回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鄭瑞泰就其所有之車 輛動產,與另一相對人喜寶交通有限公司間所為之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行為及債權行為均屬借名登記之行為,藉以規 避聲請人債權之追索,自係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惟查,聲 請人調解之聲明,係確認相對人等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核 其法律關係之性質實屬確認之訴,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調解 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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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寶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