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87號
KLDV,108,司促,5787,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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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8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游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参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7年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
    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
    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自民國96年2月
    26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39,159元(含本金129,864元、利息9,295元)及其中
    129,864元自民國96年2月26日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
    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7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建廷  │民國96年2月2│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129864│     │6日     │31日    │1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建廷  │民國96年2月2│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129864│     │6日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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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