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660號
KLDV,108,司促,5660,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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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林博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2226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4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4,281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Y122269、Y122323、Y126048。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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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