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楊志翔
周靖晴
楊榮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貳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志翔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周靖晴、楊榮成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21,302元;及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周靖
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金額總
計為65,948元,以上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80期,每滿1個月為1
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楊志翔於民國108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68,92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
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3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靖晴、楊│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168925│志翔、楊榮│2月01日起 │7月09日止 │ │
│ │元 │成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7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靖晴、楊│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168925│志翔、楊榮│3月02日起 │7月09日止 │ │
│ │元 │成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15% │
│ │ │ │7月10日起 │9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0% │
│ │ │ │9月02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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