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4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郭權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3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
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8年1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
用計新臺幣22,000元(附件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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