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振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一○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加計非財產權部分(
登報道歉)之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後,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玖仟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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