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尹振威
即 原 告 林玟慧
蔡仁宗
鮑 芸
何仲惠
曾嘉維
翁勤勇
吳建宏
吳玉惠
藍崧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
度重訴字第5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7,1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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